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实施。
问: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您好,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