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问: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在被监护人尚未指定监护人时,临时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问: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