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问: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问: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