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滞留旅行社指定的酒店期间,因酒店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其受伤,可否要求旅行社与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酒店受伤,若因酒店安全保障不足,旅行社仅在未尽审慎选择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问:旅游者滞留旅行社指定的酒店期间,因酒店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其受伤,可否要求旅行社与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旅行社只有对酒店未尽审慎选择义务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