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夫妻复婚后再次离婚的财产如何认定?
复婚后再次离婚,若房产在复婚前已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问:准夫妻结婚时,男方有一套房产,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把房产给女方,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和房产变更手续。一段时间后,男方与女方复婚又再次离婚,问这套房产归属于谁?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复婚前房屋已登记在女方名下,所以房屋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复婚时,夫妻双方就房屋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