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的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收养弃婴手续需先满足《民法典》收养条件,再到公安机关报案,开具相关证明,最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办理户口。
问:捡到一名弃婴,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就把婴儿带回来照顾,照顾一段时间有感情了,要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发现不能办理,问怎么处理?
答:您好,对于弃婴首先要办理收养手续后,才能去办理户口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可知,咨询人收养弃婴时须满足该条款的收养条件。在符合收养弃婴条件后,可以先到发现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再去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凭收养登记证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