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要承担什么担保责任?
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需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
问:我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债务人未偿还借款合同的债务时,保证人有何风险?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的,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