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可否将赠与的房产追回?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即使事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已过户的房产无法追回,但可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
问:夫妻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儿子、女儿各占一半,现离婚10年了,现男方发现儿子并非是他的,儿子已经20岁了,房产也已经过户,问如果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是否可以收回赠与给儿子的房产?
答:您好,即便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儿子并非男方的,男方也无法收回已赠与给儿子的房产。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分配给孩子,是对孩子的一种赠与行为,且该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赠与撤回需要法定的理由,孩子不是男方亲生,不是法定撤销理由,且该赠与行为已过撤销时效。但在本事件中,女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述,处置了自己应的财产份额,可以此为由,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