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合同价格,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工程总承包单位若以情势变更调整合同价格,需提供客观事实、实质不利影响、不可预见性及显失公平等证据。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需注意保留以下证据资料:(1)证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如相关政府公告、权威媒体报道、行业信息等;(2)情势变更已经发生并且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实施产生了实质不利影响的证据,比如分包商延期供货、索赔等行为证据;(3)证明因为情势变更事件是总承包单位不能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4)证明情势变更导致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相关证据。例如,可以提供相关测算情况、行研报告等,证明按照目前价格继续采购的,价格将远远超过原预期,并且将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严重亏损等资料;(5)其他有利于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