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连带责任情形包括法人分立、法人格混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共有人责任、债的加入、保证责任、共同承揽人责任等。

1. 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注: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