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
中标后招标人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可拒绝并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标后招标人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可拒绝并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