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是否属于“肢解发包”?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不构成肢解发包,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这两部分分包出去。
“肢解分包”的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
根据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建设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肢解发包”;
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出去,必须自己完成,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