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未提交身份信息导致没签合同,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
用人单位未能收集员工身份信息,自身存在过失,不能以此作为不签合同的抗辩理由。
问:员工故意未提交身份信息导致没签合同,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
答:公司未能收集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劳动合同内容有多个条款组成,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其身份信息,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故未提供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未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