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但是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所有赔偿费用,且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发生工伤但是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您好,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没有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