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的某家公司工作,拖欠了三个月工资不给,但是实际是与长沙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仲裁谁?

劳动者与长沙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但在厦门公司工作且被拖欠工资,可向长沙人力资源公司和厦门公司共同申请仲裁。

问:在厦门的某家公司工作,拖欠了三个月工资不给,但是实际是与长沙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仲裁谁?

答:您好,该情形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