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份入职,2021年3月份才缴纳社保,现在离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齐之前的社保?合同上没有写薪资条例的,口头约定每个月基本工资,年底有绩效工资,去年年底绩效只有2900元

劳动者可依法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主张未支付的绩效工资。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提出离职并申请经济补偿。

问:2020年6月份入职,2021年3月份才缴纳社保,现在离职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齐之前的社保?合同上没有写薪资条例的,口头约定每个月基本工资,年底有绩效工资,去年年底绩效只有2900元,前两年都是1万多绩效,现在不服绩效工资,公司又不提供绩效核算单据,能不能要公司补偿?

答:您好,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或社保经办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2.无具体绩效核算条款的,可以出具前两年的绩效工资单,要求公司参照发放。公司不发放的,应当提供绩效核算单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