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班签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三天,今天上午说试用期不合格,要解除不给工资和补偿金是否合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理由,且应支付工资。未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但需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
问:昨天上班签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三天,今天上午说试用期不合格,要解除不给工资和补偿金是否合法?
答:您好,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因解除情形而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且试用期也应正常发放工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