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其股权的行使?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时,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该限制合法有效。

问: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其股权的行使?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针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