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又支付了,还能拿到赔偿么?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公司支付,是否能获得赔偿需视公司是否恶意。若非恶意,可能不支持经济补偿。

问:公司之前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又支付了,还能拿到赔偿么?

答:您好,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未及时到底指多久,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纵观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是公司有合理的理由,且非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持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