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春节前辞退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发放春节期间的工资?
春节前被辞退的员工可主张按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但需视年终奖性质及公司规定而定。
问:公司在春节前辞退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发放春节期间的工资?
答:您好,一般来说,如果是薪金类年终奖(如十三薪、年底双薪等),无论劳动者什么时候离职或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都应该根据已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如果是考核类的年终奖,劳动者提前离职,也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职时的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法院审理案件是会参照提前离职员工的工作年限予以折算应得的年终奖。如果是提成类的年终奖,在员工已经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下,理应获得该项奖金,不能因为提前离职而剥夺获得报酬的权利。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属于特殊福利,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的效益,且年终奖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那么在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经营亏损等情况时,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