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婚前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我偿还?

婚前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

    问:2010年10月,我跟我丈夫登记结婚。婚前,我丈夫向亲朋好友借了5万块钱,具体作了什么用途我也不知道,现在我们感情很不好,我打算跟他离婚,债权人拿着借条上门要我偿还我丈夫借的5万块钱。请问,我是否应当负责偿还?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您丈夫的婚前债务原则上说属于他个人债务,应由您丈夫个人偿还,您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或您丈夫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您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1)如你们双方约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2)该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开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