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丈夫隐瞒婚史,婚姻登记能否撤销?
根据《民法典》,隐瞒婚史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问:我姐姐结婚一年多后才发现,姐夫原来离过婚,还有一个小孩。我姐姐觉得自己受了非常大的欺骗,不想再跟姐夫一起生活下去,但又不愿意留下离婚记录。请问我姐姐是否可以要求民政局撤销与姐夫的婚姻?
答:您好,不能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你的陈述,你姐夫虽然隐瞒了婚史,但并没有胁迫你姐姐与之结婚,结婚还是你姐姐与你姐夫双方的自愿行为,因此,你姐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