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买房时登记单方名字,另一方是否有权得到补偿?
共同买房登记单方名字,另一方若无证据可能无法获得补偿,需通过法律途径举证。
问:我与我丈夫(未领结婚证)在2007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2009年双方分开,约定房子归属于男方,当时男方口头答应补偿我5万元,但未出具任何凭证,现在男方反悔,表示不予补偿。我想请问,现在有什么办法能让男方支付我5万元?
答:您好,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同居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该房产在法律上归男方所有。对于男方口头答应退还您的5万元,如无任何凭据证明,男方可以不支付。首先您可以与男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必须提供当时购房时有出资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的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等,或者有相关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