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业主家中被盗,若因物业公司重大过失导致,其免责条款无效,业主可索赔;若仅为一般过失,则物业公司可拒赔。

    问:我们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家中财产被盗,物业公司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家中财产被盗了,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派人巡逻让小偷有机可乘造成的,请问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答:您好,对于您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你们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但《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你陈述家中被盗主要是物业公司人员失职造成,即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无效,您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业公司在你家财产被盗过程中只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即被盗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物业公司),则物业公司有权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