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副班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出租车副班司机与公司未签合同,但可通过工资记录、工作证、管理等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影响工伤认定。

    问:我是一位出租车副班司机,我与出租车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但是承包车主委托出租车公司收了我2000元押金。请问我与出租车公司有劳动关系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答:您好,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您与出租车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否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否有出租车公司向您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您是否填写有出租车公司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否有出租车公司的考勤记录;(五)您使用的出租车是否由出租车公司提供;(六)出租车公司是否对您进行了管理;(七)其他劳动者是否认为您是出租车公司员工(相关证言)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或上述部分情形,您可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您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您可向劳动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构成工伤的前提是您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您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属于履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所导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