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是否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需向商务部申报,否则可能被要求终止交易或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问:我持有一家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70%的股份,同时还是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现因自身原因,我无法继续参与经营,在与公司其它股东商议后,其它股东同意我转让手中所有股权,并由新的控股股东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后,我与某外国朋友达成协议,对方同意收购我手中的所有股权,并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我考虑到我朋友属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被限制的范围?

    答:您好,属于,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