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经过70%持股股东签名,但是未经其他小股东签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需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三人持股70%可有效作出决议。
问: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多,但主要的股东是我与另外两位朋友,三人共计持股70%,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仅有我们三人的签字是否有效?我们三人是否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人选?可否修改公司章程?
答:您好,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需提前15天通知全体,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召开股东会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如未通知召开,则决议有可能被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太多限制,完全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未作规定,则依据公司法处理,公司股东会可以作出上述决议,而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