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刘某伪造公司印章出具借条,但其与公司无代理关系,不构成表见代理。
问:刘某于2011年1月8日向蒋某出具了19万元的借条一张,落款为我公司的名称加刘某的名字,并加盖了我公司的印章;借条上约定此款于2011年2月13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某分三次偿还了3万元,余款16万元蒋某多次以刘某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我公司偿还。经查,刘某只是与我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往来,并无任何其他关系,且该借条上的公章系刘某伪造的。请问什么是表见代理?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答:您好,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行为人无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有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例中刘某与贵公司只是存在业务上的往来关系,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刘某没有任何有代理权的表象,也不存在能使蒋某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任何事实与理由,且借条上的公章系刘某伪造的,因此,即使蒋某是善意的,那么也存在未审查刘某是否有代理权的过失,刘某的行为不够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