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改变租赁物结构且拒不改正的,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且拒不改正,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问:2012年9月,我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出租给陈亮。同年12月,我去查看房屋的使用情况时才发现,在未取得我同意的情况下,陈亮自行将房屋重新间隔,改造成9间面积不等单间,还分别装上了电表。我要求陈亮恢复房屋原状,他不同意。因此,我想解除租赁合同,陈亮却说,要他走的话,我必须支付他的装修费和扩建费,还要我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解除租赁合同吗?是否要赔偿陈亮的损失?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规定,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建议您先书面通知陈亮在一定的期限内恢复房屋原状,并强调说明,若他不履行的话,您将解除合同。在您要求的期限届满,如果陈亮仍拒绝恢复房屋原状,那么,您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该解释第11条又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我们认为,您有权要求陈亮恢复房屋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而陈亮因擅自装修和扩建产生的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