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物业使用人欠缴物业费负有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可向业主追讨,业主可向物业使用人追偿。
问:我们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月,空调费***元/平方米/月,我们公司于每季度开始前5天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后来,我们将该房屋出租给刘某,租赁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等由刘某自行交付,标准与我们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标准一致。今年3月,物业公司称刘某已经3个月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了,提出要我们公司予以支付,请问我们公司需要支付该物业管理费用吗?
答:您好,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现在物业使用人刘某已连续3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你们公司作为业主依法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向你们公司索要物业管理费用。当然,你们公司在支付物业管理费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