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收了次承租人的租金,却不缴纳给出租人,出租人是否有权收回门面?

转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门面,次承租人可代为支付以继续租赁,但可向转租人追偿损失。

    问:2009年2月,我从刘某手上转租了一套房屋,每年12万元租金,租期9年。合同签订后,我按期将租金付给了刘某。 2012年5月,房屋的产权人黄某通知我立刻搬走,我才知道刘某从2011年起就没有向黄某交付租金了,现在他根本就不与黄某见面,但我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请问黄某有权收回门面吗,我的权益要怎么得到保护?

    答:您好,黄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您是次承租人,即使您履行了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刘某没有按照其与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缴租义务,黄某仍然有权根据《民法典》第722条关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而解除他们之间的合同,收回门面。因为黄某收回门面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当然,您如果想继续租赁该房屋,也可以通过代刘某向黄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从而继续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