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技术?

先用权人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整体转让或承继。

    问:我公司自2004年开始生产某小型按摩仪,主要在我市销售,但是一直没有申请专利。2009年的时候,邻市有一家公司对该按摩仪申请了专利,并在去年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前我们公司向人咨询过,认为我公司是先用权人,可以在我们市继续使用该技术。今年年初,我公司因为经营范围调整,不想再从事按摩仪的生产,所以准备将这个技术转让给我们市里的另一家公司,但是邻市的公司却说我们不能转让。既然我们能使用,为什么不能转让呢,请问法律是否允许我公司转让这个技术呢?

    答:您好,虽然《专利法》第69条确实规定了先用权人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他人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明确规定了,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因此,作为先用权人,贵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他人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但是除非贵司整体被转让或者出现他人承继的情形,否则贵司不能够将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