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未有任何接受或拒绝表示的,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问:我姑妈在2012年5月份去世。生前,我姑妈表示将其收藏的所有名画赠与给我。因为我当时在台湾,我父母将姑妈过世的消息和姑妈赠与名画的意思告诉我后,我并没有赶回来。现在,我要求我表哥将姑妈留下的名画交给我。但我表哥却说,当时分配姑妈遗产的时候,我没有到场,现在没有权利要求取得任何财产,是这样的吗?

   答:您好,您已丧失获得您姑妈之前打算赠与给您的名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您已放弃受遗赠。因此,您现在才要求您表哥将姑妈留下的名画交给您,已明显超过两个月内的期限规定,您无权再要求获得您姑妈收藏的名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