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否使用填补损失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填补损失原则,被保险人可同时获得保险金和第三方赔偿。
问: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最高额为1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支付***万元医疗费,王某自己负担了6千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只有6千元损失,因此只肯支付6千元,拒付差额4千元。为此双方起争议,王某起诉到法院,能否获得全额保险金?
答:您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这一规定可知,法律不禁止投保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反之亦然。这说明人身保险合同不是填补损失性合同。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已获得赔偿而拒绝理赔该4千元,但王某理赔之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符合理赔要求的医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