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可以罗列品牌吗?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列明参考品牌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问:2009年10月1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就办公用品进行公开招标。10月1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我公司也参与了此次投标。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列明了参考品牌,影响了我们的中标。我公司想了解一下,此做法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某市政府列参考品牌的方式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您可以向采购人或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