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能否收取隧道通行费?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隧道收取通行费以偿还贷款,但需明确收费期限和用途。

    问:前年,我局向某银行贷款10个亿修建隧道。今年隧道投入使用后,我局发现财政拨款难以偿还该笔贷款。因此,我局领导研究决定,对隧道通行车辆收取隧道通行费。请问我局这个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您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贵局可以通过收取隧道通行费的方式来偿还贷款,但是使用该方式的,我所建议贵局先制定偿还方案,以便明晰收费期限、收费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