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若无保证意思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您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若无保证意思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您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