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若无保证意思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您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若无保证意思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您好,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