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由哪一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
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区域管辖:
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定管辖: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