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记录和月进度款中包含变更价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视签证内容而定。

问: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您好,关键看签证内容。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