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时效问题致使承包人利益受损,应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承包人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变更,以保护自身利益,避免时效问题影响索赔权利。

问:施工当中,发包人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书面资料,发包人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但执行时,承包人要求追加价款,发包人和监理均不予签收。此时,为避免时效问题致使承包人利益受损,应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答:您好,依《解释》19条,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也可通过其它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索赔期限有三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且约定过期作废,此时只能在约定期限内有提出索赔权;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但未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二年;第三种是当事人没约定索赔期限,则承包人有权随时提出索赔,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