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擅自将门面改造我们想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租户擅自改造门面且拒绝恢复原状,学校可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租户自行承担装修和扩建费用。
问:2012年9月,我们学校将近100平方米的门面出租给个体工商户陈某从事商品百货。同年12月,我们学校负责人去查看门面的使用情况时发现,在未取得我们学校同意的情况下,陈某自行将门面重新间隔,改造成4间面积不等单间。我们学校要求陈某恢复门面原状,他不同意。因此,我们学校想解除租赁合同,陈某却说,要他走的话,我们学校必须支付他的装修费和扩建费,还要我们学校支付违约金,请问,我们学校能解除租赁合同吗?是否要赔偿陈某的损失?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规定,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建议您先书面通知陈某在一定的期限内恢复门面原状,并强调说明,若他不履行的话,您将解除合同。在您要求的期限届满,如果陈某仍拒绝恢复门面原状,那么,您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该解释第11条又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你们学校有权要求陈某恢复门面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而陈某因擅自装修和扩建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