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买方要求出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登记,买方要求过户不予支持,但可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

问:2000年12月7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以30500元的价格购买卖方的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1月9日,卖方向第三人借款8万元,将已经出让给买方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卖方无能力偿还借款。(2014)楼执字第339-1号裁定强制执行抵押的房产。买方要求出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支持,不支持的话,如何维权?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之间属于普通债权关系。出让人将出让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人对出让的房屋具有特定的物权之债,对该房屋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此买受人要求出让人办理房产过户不能得到支持。但,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出让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