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竣工验收就交房会有什么后果?
未竣工验收就交房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问:请问未进行竣工验收就交房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因此,法律禁止房屋未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政府监管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