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逾期是否应按照该条约定同时承担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同时适用。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逾期三个月甲方仍不能将合同约定的物业移交给乙方进场装修,则乙方有权解除此合同,甲方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同时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整。”现甲方问:如果甲方逾期三个月不能移交物业,是否应按照该条约定同时承担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答:您好,不是。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