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受让人在善意、合理价格及完成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问:哪些情形,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