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若劳动者拖延或拒签,应书面通知限期签订,逾期可合法解除关系且无需补偿。
问: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答:您好,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日起满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签的,应书面通知限期签定,收集好证据,在入职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