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总公司可否向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
外资企业总公司可向中国境内分公司收取管理费,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需在每年10月底前申请。
问:外资企业的总公司可否向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
答:您好,可以,但不可超过总收入的2%,且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该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且费用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