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栏目调整启事
自 2024 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调整为“指导性案例”栏目。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原“案例”栏目内容继续保留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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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 2024 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调整为“指导性案例”栏目。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原“案例”栏目内容继续保留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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