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召开时间的决定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印发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召开时间的决定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