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
(1987年12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了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民主选举的原则,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暂不实行差额选举,一律实行等额选举。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1987年12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了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民主选举的原则,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暂不实行差额选举,一律实行等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