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可以索赔。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害,并不要求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如咬伤)。只要动物的行为(如追逐、吠叫)与您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